自然人代开汽车租赁发票个人所得税如何筹划节税
背景: a公司员工张三将自有汽车租给a公司,租期一年,张三代开一年汽车租赁费发票金额24000元,张三应交个人所得税3713.62元:计算方法:
增值税:24000÷(1+3%)*3%=699.03元。
城建税:699.03*7%=48.93元
教育附加:699.03*3%=20.97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13.98元
印花税:24000÷(1+3%)*0.3‰=6.99元
个人所得税:(24000÷(1+3%)-90.87)*(1-20%)*20%=3713.62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张三如何筹划个人所得税?筹划后个人所得税应交多少?
答: a公司员工张三签订合同时可以换个“身份”将汽车租赁合同转换为汽车服务合同,这时张三应交个人所得税349.51元,计算方法:24000÷(1+3%)*1.5%=349.51元,张三可节税:3713.62-349.51=3364.11元。
汽车租赁合同是将车辆租赁给a公司使用,汽车服务合同是为a公司提供出行服务,即车辆加司机。
依据:
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文
1、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2、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文件二:财税[2016]36号附件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